为了证明人类被圈养,摆出三个证据怎么办?

小科普 110

作者:张明

饲养动物致人伤害,如何进行举证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?

诉讼实战诀窍:顺藤摸瓜,获得相关证据,证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,获得赔偿。

案例简介:

李某和其儿子小聪晚上回家路上,突然路上冒出一条狗追咬她们,在跑的过程中,李某摔倒,造成左腿骨折,儿子小聪被狗咬破耳朵。后李某和儿子小聪被送往医院治疗,共花费医疗费共计23487.23元。同时,儿子小聪经鉴定,耳朵需要两次修补手术,需要后续治疗费12000元。事情发生后,李某就开始找狗的主人要求赔偿,据当时解救李某母子的人将,这个狗后来跑到了高某家。因此,李某就找高某要求赔偿,高某认为,这条狗自己半年前就送人了,这次是它自己跑回家的,自己没有责任赔偿。双方协商赔偿未果,李某就将高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自己和儿子小龙医疗费、误工费等48734.23元。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和其儿子的诉讼请求。

败诉原因分析:

本案的败诉,主要是因为李某所起诉的狗的主人不是实际的狗的主人,依据法律规定,只有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才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高某提供了其邻居多人出庭作证,高某确实很长时间没有饲养该伤害李某母子的狗,同时,法院也进行了调查取证,认为该狗的主人不是高某,高某已经将狗送给其亲戚小高,遂驳回了李某及儿子小龙的诉讼请求。

反败为胜的策略:

本案李某及儿子小龙要想得到赔偿,关键是找到狗的真正饲养人或管理人,重新进行起诉,要求赔偿。通过案件的情况,我们认为,根据原审法院的笔录的线索,进行顺藤摸瓜,找到案件中伤害李某母子的狗的实际管理人,原审法院高某及法院调查的证据表明,送给了其亲戚小高,通过去调取一审法院调查的笔录,我们找到了小高的住所地,小高认为自己没有饲养这条狗,已经将其卖给了别人,但说不出所卖之人,我们就在小高的住所地法院重新起诉小高,法院依法判决小高赔偿李某及儿子小聪各项损失。

风险提示及预防方法:

对于动物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,遭受动物损害的当事人要获得赔偿,其关键是要正确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,这样才能依据法律规定获得赔偿。因此,在动物伤害他人事件中,作为受害者,应该积极找到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,最主要的方式是通过周边的证人进行固定证据,或者通过报警来找到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。

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,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,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。同时,新的《侵权责任法》更加严格的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,该法规定,首先,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其次,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再次,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最后,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因此,作为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,更应该对动物严格进行管理,不违法饲养动物,以免承担赔偿责任。

法律链接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二十七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八十二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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